條文全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工程規劃:指於工程設計前,針對工程之可行性與整體配置方案等,進行整體性分析、方案比較及決策,形成規劃成果文件,作為工程設計依據之過程。
三、工程設計:指依工程規劃成果,就工程之構造形式、材料、工法與系統配置等事項,編製圖說、規範、預算及相關技術文件,作為工程施工依據之過程。
四、工程施工:指依工程設計圖說、規範訂定施工計畫,據以實施工程作業,並辦理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管理事項之過程。
五、安全設計:指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優先透過設計措施消除或降低職業災害風險,並就剩餘風險,實施風險評估,規劃必要之預防設備與措施,據以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以有效控制風險之設計。
六、統合管理:指於同一工程有二個以上施工者共同作業時,由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指定之主施工者,就整體工程工作環境、工作介面、危害因素與防災措施,實施統一規劃、協調、指揮、連繫及管制,以確保整體工程安全衛生之管理。
七、工程業主:指本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所定之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之興辦者、出資者或所有權人等。
八、事前調查資訊:指由工程業主於施工前所蒐集、持有或取得與施工風險相關之資訊,包括工址環境、地質條件、既有設施等調查結果、工程需求、施工限制及其他影響施工安全之資料。
九、施工者:指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施工之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
十、主施工者:指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時,所指定之施工者,並負責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