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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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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04-09
條文全文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申請補助者,應自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書或政府委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影本。 三、職業災害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四、職業災害勞工薪資證明。 五、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相關證明。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給付證明。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