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內容
十四、認可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資格: (一)經各級勞工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申請認可、備查之文件虛偽不實。 (三)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收受訓人員。 (四)以任何形式將訓練業務轉予其他機構,非自力執行訓練作業。 (五)未依規定課程內容及時數辦理。 (六)未依本要點及經認可之企劃書辦理。 (七)結業證書核發不實。 (八)依會計帳冊查核結果,有嚴重缺失。 (九)招收未具第三點所定訓練對象資格之人員,或招收人員與實際受 訓人員不符。 (十)未依指定規劃辦理專業或在職教育訓練。 (十一)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 (十二)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情節重大。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訓練機構,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