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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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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6 條
條文內容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事,應撤銷獎勵,且不得參加其後三次相同獎勵事項之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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