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 9 條
命令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02-12-30
條文全文
評選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