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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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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7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辦理評核。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