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第 8 條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條文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評核對象之規模、性質予以分組,實施評核,評核結果分成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
← 第 7 條
第 9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