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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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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2-10-21
條文全文
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二、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型式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未於核准日起一年內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且未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但經核准展延驗證期限者,以該期限屆滿時為準。 三、產品顯有安全顧慮情事。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