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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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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 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1998-06-11
(87)台勞檢一字第 021998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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