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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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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條
第 九 章 鋼筋混凝土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基礎,應依土質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挖除表土及軟弱土層。 二、回填礫石、再生粒料或其他相關回填料。 三、整平並滾壓夯實。 四、鋪築混凝土層。 五、鋪設足夠強度之覆工板。 六、注意場撐基地週邊之排水,豪大雨後,排水應宣洩流暢,不得積水。 七、農田路段或軟弱地盤應加強改善,並強化支柱下之土壤承載力。
第 131-2 條
第 133 條
相關函釋
2000-07-18
廢 (89)台勞安二字第 0028533 號
已廢止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 生設備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