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章 構造物之拆除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2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