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四 章 附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3-1 條

條文全文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