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 26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6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
← 第 25 條
第 27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