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 28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承受飛落物料區域,設置能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之圍屏,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置警示線。 二、設置專責監視人員於地面全時監視,嚴禁人員進入警示線之區域內,非俟停止投擲作業,不得使勞工進入。 前項作業遇強風大雨,致物料有飛落偏離警示線區域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第 27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