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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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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三 章 物料之儲存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第 34 條
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