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1-09-16
條文全文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相關函釋
1997-09-01
(86)台勞安三字第 036777 號
電信機房使用閥調型蓄電池屬密閉式,不需添加水或電解質,不適用特定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1992-10-08
(81)台勞安三字第 32887 號
釋復關於事業單位使用氯氣設置除卻危害必要藥劑及器具疑義
1991-11-21
廢 (90)台勞安三字第 29211 號
已廢止
釋復關於事業單位未將防止特定化學物質之飛散、漏溢訂於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並依該守則實施作業,應如何處理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