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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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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二 章 設施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1-09-16
條文全文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者。
第 31 條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1999-03-11
(88)台勞安三字第 010803 號
有關加油站所儲存、販賣用之汽油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辦理 疑義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