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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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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條文內容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設備,指製造或處理、置放(以下簡稱處置)、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之固定式設備。
相關函釋
1998-06-11 (87)台勞安三字第 022542 號
釋示「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或 特定管理物質包括苯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製劑及其它之物」
1998-02-20 (87)台勞安三字第 004754 號
關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詢車用汽油是否屬「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 標準」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或特定管理物質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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