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 9 條

條文全文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助之貸款人,除積欠各該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