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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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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0-04-08
條文全文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繳納驗證行政規費,並得由驗證機構代收之。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