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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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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0-04-08
條文全文
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