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潛水作業設備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15-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深度超過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且超過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七、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定免減壓潛水時間限制者,應於現場設置減壓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