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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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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條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設備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15-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深度超過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且超過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七、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定免減壓潛水時間限制者,應於現場設置減壓艙。
第 15 條
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