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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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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因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在必要限度內得增加前條規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 25 條
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