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第 29 條
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置必要之通話設備,並於氣閘室附近配置連絡員,使其擔任高壓室內作業勞工與空氣壓縮機操作勞工間之連絡及採取必要措施。 雇主應規定前項通話設備發生故障時之連絡方法,事前告知相關勞工,並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第 28 條
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