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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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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應使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及在高壓下可測定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體等濃度之測定儀器。
第 35 條
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