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0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 一、減壓艙所在地。 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