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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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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設備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