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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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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第 一 節 再壓室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64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 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改善。 二、不得使用純氧加壓。 三、除進出之必要外,應關閉主室與副室間之門,且使各室內之壓力相等。 四、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 五、應記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
第 63 條
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