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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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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第 一 節 再壓室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74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再壓室頂上。 二、應具可耐再壓室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第 73 條
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