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第 90 條
第 二 節 減壓艙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90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減壓艙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減壓艙頂上。 二、應具可耐減壓艙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第 89 條
第 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