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94 條

條文全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