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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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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第五章 附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2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申請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書件未備齊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22 條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