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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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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0
條文全文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 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