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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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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第 三 章 扶梯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0
條文全文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 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第 23 條
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