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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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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1 條
第 五 章 蓋板
條文內容
船方應依艙口蓋板之大小及重量,配以相稱之把手,以利蓋板之移動或更換。但貨艙或艙蓋結構特殊無須把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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