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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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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對坑內照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應勞工使用合格有效之帽用安全燈,其照明在照度計貼近帽燈測定時,不得低於二千米燭光。但坑內如無火災爆炸危險之虞時,得以其他相同照明性質之燈具代替。 二、捲揚機室、排水機室、扇風機室等設有機械設備供勞工作業或休息之場所,其照明不得低於一百米燭光。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