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制動器等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1 條

條文全文

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所必要之原動機、動力傳導裝置、制動器、操縱裝置及其他裝置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於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磨耗、變形或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