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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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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第 四 節 操作部分等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駕駛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駕駛所必須之視界。 二、能防止因行駛中之振動、衝擊、搖盪以致操作人員墜落之構造。 三、前方窗戶應使用安全玻璃遮護,並應具有確保清晰之自動擦拭裝置。
第 39 條
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