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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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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一、從事臨時性作業時。 二、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
第 1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1992-11-11
廢 (81)台勞安三字第 39182 號函
已廢止
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