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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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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命令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