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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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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命令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二、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第 18 條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