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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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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命令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第 23 條
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