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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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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4-06-30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