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 8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