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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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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二 章 設施
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6
條文全文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發生下列症狀時,應即由醫師診治: 一、顏面蒼白或紅暈、脈搏及呼吸加快、呼吸困難,目眩或頭痛等缺氧症之初期症狀。 二、意識不明、痙攣、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跳動等缺氧症之末期症狀。 三、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物中毒症狀。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