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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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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認可醫療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七條第二項書件及參加第十七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25-12-16
勞職授字第 114025562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 19 家醫療機構為辦理職 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
2025-08-01
勞職授字第 114025333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 ,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