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
第 22 條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認可醫療機構作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或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認可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報告書之作成,認可醫療機構依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結果,及勞動檢查機構之調查資料為之。 第一項報告書之作成,有涉及疑似職業病群聚、需臨場訪視地點位處離島、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指定認可醫療機構辦理。
第 21 條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