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
第 4 條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條件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診治相關工作經驗。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25-08-01
勞職授字第 114025333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 ,並自即日生效
2023-09-26
勞職授字第 112020438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2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申請,並自即日 生效,申請期間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
2022-07-28
勞職授字第 1110204113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申請,並自即日 生效,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