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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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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第 25 條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1998-06-19
(87)台勞檢二字第 025657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防護設備及該等設備應由何 人負責設置等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