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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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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前告知,事業單位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於交付承攬時,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 二、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第 35 條
第 36-1 條